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明白纸
来源:天津市大中专学校就业信息服务中心 | 发布时间:2024-05-24 23:55:42 | 阅览量:3719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我市出台了《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向群体是哪些?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本市户籍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和非本市户籍在津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重点保障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面向本单位职工或特定对象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可以结合实际需求适当调整。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布局有哪些特点?
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考虑人口导入、产业发展、空间规划等要素,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和人口规模控制要求、产业园区发展需求、轨道交通便利程度进行布局,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实现职住平衡。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享受哪些支持政策?
《实施方案》提出了财政、税收、金融、水电气热价格、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等支持政策。承租人可享受居民标准的水电气热收费价格,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享受积分落户政策,且符合本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如何确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本着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确定。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合同租期应满足什么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半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承租人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附件:天津市已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表